中新網溫州10月21日電(記者 張茵徐奔鹿軒)為了讓自己和他人開辦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註冊資本驗資、經營使用,溫州一副縣級幹部餘某被指聯合他人挪用公款1924餘萬元。拔出蘿蔔帶出泥,他還主動向溫州市紀委交代了自己受賄的事實。日前,溫州鹿城法院開庭審理餘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溫州市、區兩級紀委組織130餘名機關幹部、國企代表旁聽此案。
  餘某,男,56歲,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浙江溫州人。原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會計師、溫州市馬鞍池公園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馬鞍辦”)主任、溫州市建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市建達公司洞頭分公司負責人,副縣級。
  章某,男,62歲,漢族,中專文化,浙江洞頭人。原洞頭東海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溫州金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溫州市金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犯受賄罪、行賄罪。
  公訴機關指控,1999年7月,為加快溫州市區舊城改造和安置房建設,溫州市建設局發問,同意成立溫州市建達房地產開發公司。
  2000年3月,由溫州市馬鞍池公園建設辦公室將出資款分別匯入溫州城建物業管理公司、溫州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溫州設備安裝公司等三家公司賬戶,以上述三家公司為名義股東設立溫州市建達房地產開發公司。
  2001年3月3日,時任溫州市馬鞍池公園建設辦公司主任的餘某被任命為建達公司董事長。2002年2月,建達公司、三建公司、洞頭東海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約定合資開發洞頭某地塊。
  建達公司在洞頭設立分公司形式,作為項目開發部,以該分公司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該分公司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2002年3月,餘某被建達公司委派到該公司洞頭分公司擔任負責人。此時,章某恰為洞頭東海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此前,餘某和章某並不認識。恰巧在洞頭房地產項目啟動幾個月之後,一次同學會上,章某通過校友獲悉了餘某正好在負責此房地產項目,通過“中間人”的牽線搭橋,兩人結識。
  餘某和章某認識後,兩人一起創辦了金海房地產開發公司。由餘某的妻子戴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章某管理,餘某出資占52.5%,章某占47.5%,餘某稱自己是實際出資人。
  但是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1000萬元的資金才能讓兩人的公司通過註冊驗資。這1000萬元哪裡來?
  2003年4月18日,餘某、章某經預謀後,利用餘某身為建達公司董事長、建達公司洞頭分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從市建達公司調撥750元人民幣到該公司分公司賬戶。加上洞頭分公司賬戶上的250萬元,合計人民幣1000萬元。
  章某事先聯繫好溫州三建公司洞頭分公司、溫州二建洞頭分公司、洞頭醫葯設備廠、洞頭設備成套公司等單位,將上述1000萬元陸續轉到以上4家單位賬戶,以上單位收款後又通過提現等方式提交給建達公司洞頭分公司財務人員,存入章某與餘某妻子戴某名下,用於金海房地產開發公司註冊資本驗資。
  這1000萬元“錶面上”看是建達公司用於投資,可是錢在賬戶轉了一圈,落入的是餘某、章某自己設立的公司賬戶里。驗資完成後,金海公司分別於同年4月23日、6月19日歸還建達洞頭分公司人民幣608萬元、392萬元。
  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餘某、章某結夥,多次從市建達公司洞頭分公司挪用資金總計人民幣924萬餘元,給金海公司經營使用。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金海公司陸續將上述人民幣924萬餘款項歸還建達公司洞頭分公司。
  法庭上,餘某很後悔地表示,自己以為把公家的錢挪用過來暫用一下,還回去就沒事了,豈料這樣的行為觸犯了法律。
  “我覺得自己平時工作也是兢兢業業,想到自己的行為,所以向領導自首。”2014年,餘某獲悉其所在單位開始審計。同年5月15日,餘某到溫州市紀委對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實供認不諱,還主動交代了受賄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4年間,餘某在擔任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會計師、馬鞍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錢財,合計人民幣125.9萬餘元、港幣1千元。
  他“關照”的人中,有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有拆遷戶、有建設集團下屬公司、有與公司往來業務的銀行。收受的既有乾股分紅,港幣、人民幣現金,也有銀行卡、購物卡。
  “關照”的事宜既有店面購買手續辦理事宜、房屋拆遷安置事宜、也有下屬公司分公司財務事宜、銀行合作業務等。
  庭審上,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金額有異議,對其接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乾股分紅這一節事實,他認為屬於私人之間的投資往來,不屬於受賄範圍。
  法庭調查持續了3個小時,鹿城法院將擇期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完)  (原標題:溫州副縣級幹部因挪用公款受審 主動交待受賄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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