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官不為民做主,如果你覺得你處理不了這事,人大可以罷免你,歡迎有能力的人接你的班。”此話是兩年前榆林市人大代表黃曄在市人大召開的座談會上當著衛生局長的面說的。事情緣起是,堆積了兩個月的醫療垃圾,經多方協調仍無人管,黃曄將此事反映到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召開座談會,衛生局時任局長到會接受代表質詢。(8月25日《華商報》)
  一則很平常的新聞,且還是兩年前的舊聞,居然成了當天的熱點新聞,上萬名網友紛紛跟帖力挺黃代表,你道為何?很簡單,就因為黃曄的一句“當官不為民做主,人大可以罷免你”道出了大家共同的心聲。
  儘管這話說得不夠嚴謹,“為民做主”的話也不一定正確,但還是贏得了廣泛的點贊,個中原因耐人尋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政府局長依法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依據選罷任免一致的原則,罷免局長的決定也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出,而不是在人代會上直接由代表表決罷免,也即是說,代表個人並沒有罷免權。如果代表不信任某局長,要求罷免他,就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所以說,罷免一位局長須經過一系列的程序,不是說罷免就可以罷免的。正因為有嚴格的罷免程序,現實中極少有哪位局長被人大罷免了的。
  雖然黃曄代表的話不是很嚴謹,但她在特定的場合當面挑明一點:你衛生局長是由人大任命的,人大自然也可以免去你的職務,直截了當地向對方表明瞭人大及代表的權利,達到了震懾對方的效果,所以三天后問題就得到瞭解決。這樣的面斥,這樣的效果,讓網民大呼過癮。於是,網民們紛紛贊美黃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為敢於叫板的女代表點贊。”“人大代表應該這樣理直氣壯。”“這才是人民的代表呢,好樣的!”
  舊聞成新聞不奇怪,奇的是舊聞成了大熱聞。這並非說舊聞本身的含金量有多高,其價值體現在網民的熱烈反應中。故我不想去挖掘舊聞的價值,只想提醒各級人大和政府部門,有必要從網民的熱烈反應中讀懂其中的民意,即對不稱職的官員,人大必須依照法定職責,啟動罷免程序,而不能只滿足於履行任命權。與此同時,我也希望各級人大代表向黃曄學習,不懼官,不怕事,不做花瓶代表和舉手代表,敢於面斥不作為的官員,做一個能真正代表人民意願的人民代表。
  文/王學進  (原標題:從一句“人大罷免你”的面斥中讀懂民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ncatvobpi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