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泰國憲法法院24日就選舉委員會提出推遲原定2月2日國會選舉的意見作出裁定,認為選舉“可以推遲”,且“不違反法律”。外界原先期待法院就是否推遲作出決定,但法院用“可以推遲”這一模糊表述把決定權又一次推給選舉委員會和政府。
  由於反對派組織街頭集會,要求政府下臺,總理英拉·西那瓦領導的政府去年底宣佈解散國會重新選舉,並按照憲法規定的60天內進行選舉的要求,把投票日定在今年2月2日。
  但主要幾個反對黨抵制這次選舉,街頭反對派則呼籲民眾不要投票。選舉委員會在評估局勢後向政府提出建議,認為有必要推遲選舉。政府方面認為,選委會的建議不具有法律依據,選舉應當如期舉行。
  雙方對立多日後,選委會把推遲選舉的建議遞交憲法法院,期望憲法法院能最終給個說法。
  然而,法庭的最終表述,出乎不少人的預料,因為原先政府和反對派都認為,法院會就是否推遲選舉作出直接決定。
  泰國朱拉隆功大學安全與國際研究所主任提迪南·蓬素提拉認為,法院的這一裁決等同於“把球踢回英拉那一邊,現在壓力在英拉身上,她得作出是否推遲選舉的決定”。
  對於英拉而言,推遲選舉意味著更長時間的“煎熬”。  (原標題:泰國法院稱選舉“可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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